(2017)冀01民终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任永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任永辰,刘晓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民终4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永辰,男,汉族,1955年3月22日出生,现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任常胜,男,现住元氏县,系任永辰儿子。委托代理人:师斌华,石家庄市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彬,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高邑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任永辰、刘晓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已按照法院要求缴纳了误工期鉴定费,原审法院未进行重新鉴定径行认定被上诉人任永辰误工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原审认定任永辰误工费标准和残疾赔偿金标准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任永辰各项损失人民币65000元;二、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刘晓彬承担888元,由任永辰承担1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秀云代理审判员 寻 亚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候路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