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委赔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德俊与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委赔监2号李德俊:你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委赔字第00010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也就是说,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保全等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两年内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原开县人民法院在朱占祥诉朱卫国借款纠纷一案中对以朱卫国之名集资的开县汉丰街道办事处三号桥农行宿舍3单元2-1号房屋进行保全后,经审理作出了(2008)开法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于2009年1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你作为案外人,可能不知晓该判决的生效时间,但在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你于2010年10月19日以原开县人民法院将你购买的房屋作为朱占祥与朱卫国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物侵犯了你的合法财产权为由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由此可以认定你最迟于2010年10月19日应当知晓(2008)开法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诉讼程序已经终结,而你于2015年6月15日向开县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超过了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时效。综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委赔字第00010号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