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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洪中与王礼、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中,王礼,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119号原告:王洪中,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礼,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侠,女,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中诉被告王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中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中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