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龚峰阳、薛理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峰阳,薛理平,翁雅仪,福建联合创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峰阳,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理平,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翁雅仪,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福建联合创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北厝镇娘宫村金井码头。法定代表人:翁佳祥。上诉人龚峰阳因与被上诉人薛理平、原审被告翁雅仪、福建联合创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峰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龚峰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唐宇恒审 判 员 缪 羽法官助理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坤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