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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田大波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大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879号原告:田大波,男。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区就好怡景财富广场。负责人:陈敏,行长。原告田大波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田大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是合同相对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大波的起诉。田大波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0元,本院全部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冰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