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沈泽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泽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泽辉,男,1997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5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泽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前后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泽辉翻墙进入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大西村被害人戚某家中,盗窃自行车1辆、水稻1袋。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水稻价值人民币108元。当晚,被告人沈泽辉又以相同方式进入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大西村被害人蔡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2017年2月8日前后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泽辉翻墙进入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新发村被害人陆某家中,盗窃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1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120元。另查明,被告人沈泽辉于2017年3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泽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戚某、蔡某、陆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以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泽辉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泽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泽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沈泽辉退赔违法所得158元,返还被害人戚刚强;退赔违法所得120元,返还被害人陆玉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