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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6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天录支付令一案裁定书

法院

碌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碌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天录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3026民督9号申请人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碌曲县。法定代表人吴志军,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玉春,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系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被申请人李天录,男,汉族,1959年2月18日出生,系甘肃省临潭县人。申请人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4年8月1日,被申请人李天录以扩大经营规模为由,与申请人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协议约定,由申请人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被申请人李天录发放3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一年。协议到期后,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拖延,迟迟不肯还款,故申请人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天录支付贷款本金30万元、利息115127.79元,共计415127.7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天录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万元、利息115127.79元,共计415127.79元。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被申请人李天录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青 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扎西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