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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楼杨立与楼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杨立,楼杨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300号原告:楼杨立,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杨成,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楼杨立诉被告楼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杨立、被告楼杨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杨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家庭日常开销、购置汽车及购房需要,分别于2004年3月6日、2008年9月3日、2012年8月15日、2014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5万元、15万元及20万元,共计7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楼杨成答辩称:确实欠原告很多钱,这些年下来买车、买房都向原告借款,借条也写过好几张。原告楼杨立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四张及银行流水一张,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楼杨成经质证,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兄弟关系。从1994年起,被告楼杨成多次向原告楼杨立借款,双方陆续对借款进行过结算,被告分别于2004年3月6日、2008年9月3日、2012年8月15日、2014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10万元、25万元、15万元及20万元的借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楼杨成向原告楼杨立借款70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及时归还。逾期未还的,还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杨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楼杨立借款7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楼杨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