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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毅、罗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毅,罗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负责人蔡本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邓毅,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罗海艳,女,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毅、罗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湘022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查询银行、房产、车辆,调查到期债权,并核实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