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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250号申请人: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永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3732072X8(1-1)。法定代表人:邹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泉州南安市霞美镇光电基地内支二路福建省鑫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96079825T。法定代表人:卢丽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审理申请人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3万元,刘翠玲自愿用其所有的10万元(存款折)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万元。账号建设银行35××80、民生银行23××09。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