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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执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苗苗、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苗苗,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苗苗,女,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融安县。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九龙路炮楼脚6号。法定代表人李旭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2号。吴苗苗申请执行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司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4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协助办理位于融安县长安镇XX商住小区XX栋XX单元XX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吴苗苗已取得位于融安县长安镇XX商住小区第XX栋XX单元XX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4民初130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家宏审判员  段缘芳审判员  覃付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韦 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