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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超、陈国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陈国枝,陈炜杰,张江阳,福建龙岩市惠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国枝,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炜杰,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江阳,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市惠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社区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陈炜杰,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四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7711号民事判决书,陈国枝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陈炜杰、张江阳、福建龙岩市惠龙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陈国枝位于物华花园及绿色食品销售中心的房产、陈炜杰的房产及福建龙岩市惠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置,本院已向该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已分得40247.95元。被执行人陈国枝名下闽F×××××号小轿车已被限制过户。被执行人张江阳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4号(绿色食品销售中心)的A24、A25和6幢201室房产尚在本院(2015)龙新执字第1061号案件处置当中。本院另扣划陈炜杰银行存款19156.44元,用于缴交陈炜杰涉案诉讼费用。除此之外,未发现四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王  振  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