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与周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周长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702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住所地德惠市菜园子镇街道。负责人:张守祥,该支行行长。被告:周长春,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与被告周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