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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雷州雷宝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州雷宝机械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987号原告雷州雷宝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雷州市工业大道3号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翔,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雷州雷宝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雷州雷宝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雷州雷宝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州雷宝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8.14元减半收取964.07元,由原告雷州雷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瑞睿审判员  曾海平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麦霏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