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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河间市弘翔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弘翔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弘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欢龙,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法定代表人李戈,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84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