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河间市弘翔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弘翔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弘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欢龙,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法定代表人李戈,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84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