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关牛与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关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10行赔初2号原告赵关牛,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赵一峰,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原告赵关牛之子。被告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瑶山路38号。法定代表人葛法龙,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丽华,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关牛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赵关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赵关牛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关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廖建胜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陆佳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