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昌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昌林,男,1950年9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2003年1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7日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樊荣荣,江苏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林及其辩护人樊荣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昌林在南京市秦淮区侯家桥16号555宾馆门口岗亭处,趁刘某1外出送快递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1放在该处地上的一大袋快递窃走,内有快递12件,总计价值人民币3090.0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昌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昌林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陈昌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2等人的证言、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被告人陈昌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昌林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昌林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退还,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昌林在南京市秦淮区侯家桥16号555宾馆门口岗亭处,趁刘某1外出送快递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1放在该处地上的一大袋快递窃走,内有快递12件,总计价值人民币3090.03元。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昌林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昌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昌林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2015年10月27日中午至侯某菜场买菜,大约在中午11点30分左右路过侯家桥16号附近,其见地上有三个蛇皮袋无人看管,遂窃得其中一个蛇皮袋,内有12件快递包裹。后快递公司的人找到其家中,其就将快递归还。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其系中通快递公司快递员,2015年10月27日中午,其至南京市秦淮区侯家桥16号555宾馆拿快递,将快递放在宾馆门口岗亭处,后至斜对面的学校送快递,回到岗亭处发现要送的快递少了一大包,遂报警。报警后在派出所看了监控,发现偷快递的老头面熟,同事就找到这个偷东西的人家里,将快递找了回来。被盗的快递共12个包裹,都是要送往省中医院的快递,包裹内是水果、衣服、生活用品之类的东西。3、证人诸某的证言及刷卡记录,证明其在2015年10月23日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新街口莱迪广场负二楼的一家服装店购物,购买了一双平底鞋人民币710元,一条牛仔裤470元,一件黑色长T恤420元,一件卫衣620元,一件绿色花裙子470元,一条皮裙550元,共计人民币3,240元,用浦发银行信用卡刷卡付的款,要求老板用快递寄给其。因为皮裙没有到货,所以被盗的快递中只有其他五件衣物。4、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交易记录,证明其于2015年10月25日在淘宝网上购买睡衣一套,价值人民币36.63元,被盗快递中即有此睡衣。5、证人仰某的证言及交易记录,证明其于拼好货商场上购买了二个青芒、三个石榴,价值人民币69.8元,卖家分两个快递发货,被盗快递中即有这两个快递。6、证人曹某的证言及交易记录,证明其于2015年10月23日于某宝网上购买两条裙子,共计价值人民币85元,被盗快递中有此快递。7、证人史某的证言及交易记录,证明其于2015年10月24日在小红书网上购买了一瓶居家香氛水,价值人民币99元,被盗快递内即此香水。8、证人高某的证言及交易记录,证明其于2015年10月26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件蓝色上衣和一条裙子,共计价值人民币88元,被盗快递内即此两件衣物。9、证人黄某的证言及交易记录,证明其于2015年10月26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把碟锁,价值人民币24.6元,被盗快递内即此碟锁。10、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其住在南京市秦淮区莫愁路338号511室,系被告人陈昌林的邻居。被告人陈昌林平时早晨一起来就在家门口骂脏话,经常将邻居放在门口的垃圾拎回家,从五楼阳台往外扔,有时候还将水往楼下倒。偷过别人的快递,有一次其见到一个快递员小伙子在陈昌林家找到丢的快递,邻居见到陈昌林都很害怕,也很烦他,因为他经常偷东西。1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新街口莱迪广场负一楼服装店的老板,店名是个英文名,店内POS机上的名字是营业执照上的名字,叫蒋鹏峥服饰三店。诸某经常到其店内买衣服,店内的衣服都是韩国进口的,所以价格比较高。诸某被盗的包裹里因当时皮裙没货了,所以皮裙没在包裹内,皮裙的价格大概是人民币500多元。12、证人诸某浦发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10月23日,诸某在南京市白下区蒋鹏峥服饰三店消费人民币3,240元。13、刑事摄影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昌林盗窃快递的地点和被盗快递的具体情况。14、情况说明,证明有四件快递的收件人荣某、李某、魏某、陈某1不愿到派出所登记核实,故四件快递已退还快递公司。15.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民警在刘某1处收到被告人陈昌林盗取的包裹快递12件,后全部发还刘某1。16、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陈昌林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昌林的前科情况。18、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陈昌林于2015年10月27日11时许,在南京市秦淮区侯家桥16号555宾馆门口岗亭处窃取快递的经过。19、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实被告人陈昌林系民警抓获归案,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昌林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昌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昌林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被盗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昌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世珍审 判 员 周可荃人民陪审员 郭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