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金莎皇庭俱乐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金莎皇庭俱乐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民终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金莎皇庭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代表人:江海荣,系该俱乐部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伟生,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彬,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州,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金莎皇庭俱乐部(以下简称金莎皇庭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复制权和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2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金莎皇庭俱乐部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音集协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由被上诉人音集协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不是一审适格原告,其无权提起诉讼;2、两份公证书严重违法《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一审法院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存在严重错误;3、上诉人使用涉案作品属于合理适用,不属于侵权;4、一审法院判赔数额不合理。被上诉人音���协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音集协诉讼主体适格;2、公证书的效力应当予以确认;3、金莎皇庭俱乐部未经音集协许可使用音集协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一审判赔数额合法合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音集协于2016年10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莎皇庭俱乐部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MTV音乐电视;2、判令金莎皇庭俱乐部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3、判令金莎皇庭俱乐部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包括有10张DVD光碟,专辑内页中载明了每一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专辑封面注明“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表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ISBN978-707999-2275-1”。该出版物外包装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专辑内光碟收录了《X》、《害怕》、《IAM》、《记得》、《加油》、《江南》、《精灵》、《距离》、《K-O》、《杀手》、《她说》、《原来》、《BabyBaby》、《表达爱》、《波间带》、《美人鱼》、《天使心》、《不死之身》、《熟能生巧》、《突然累了》、《相信无限》、《我还想她》、《只对你说》、《爱情Yogurt》、《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个又一个》、《大男人·小女孩》、《真材实料的我》、《Nowthatshe''sgone》、《ANDY》、《恩赐》、《哈啰》、《幻想》、《离别》、《人狼》、《撕夜》、《退让》、《下雪》、《相容》、《小说》、《新家》、《雨衣》、《爱上谁》��《差一点》、《你很好》、《还你自由》、《天涯海角》、《无法阻挡》、《无能为力》5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音集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海蝶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天上述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6年5月28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刘志敏与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公证员关某及工作人员徐佳蔚一起到金莎皇庭俱乐部位于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龙港路店面标识“金莎皇庭”场所二层203房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房间内进行消费。刘志敏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涉案的50首歌曲在内等歌曲。由刘志敏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的公证,并出具了(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481号《公证书》。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音集协主张权利并有提供出版专辑的涉案作品50首歌曲,一审法院将音集协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出版物光盘中的对应内容与北京市信德公证处(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481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同名音乐作品的播放内容进行了比对,公证证据保全光盘中对被控侵权歌曲录制部���与音集协提供的音乐作品出版物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整体画面、人物、词曲作者等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基本一致。另查明:金莎皇庭俱乐部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江海荣;经营场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龙港路中段南D2座;成立日期为2011年7月13日;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卡拉ok、住宿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从海蝶公司取得了涉案歌曲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的管理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本案中公开出版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专辑内页中载明了每一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专辑封面注明“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表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出版物外包装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故在金莎皇庭俱乐部没有提交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海蝶公司是涉案相应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金莎皇庭俱乐部辩称音集协主体不适格,音集协未能提供著作权人的授权合同,本案无法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就是海蝶公司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音集协提供了北京市信德公证处(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481号公证书以证明金莎皇庭俱乐部侵犯了其复制权、放映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金莎皇庭俱乐部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法认定音集协提供的公证书的证明效力。金莎皇庭俱乐部辩称两份公证书违反《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认定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该公证书的内容显示,金莎皇庭俱乐部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通过技术设备复制、放映涉案作品计50首歌曲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海蝶公司授权音集协管理的作品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音集协要求金莎皇庭俱乐部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金莎皇庭俱乐部申请追加第三人吴奕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主张,因音集协不同意追加,也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且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够查清金莎皇庭俱乐部未经合法授权,使用涉案音乐作品营利的事实,其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对金莎皇庭俱乐���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音集协未举证证明因金莎皇庭俱乐部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本地区的实际等因素,酌情确定金莎皇庭俱乐部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金莎皇庭俱乐部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X》、《害怕》、《IAM》、《记得》、《加油》、《江南》、《精灵》、《距离》、《K-O》、《杀手》、《她说》、《原来》、《BabyBaby》、《表达爱》、《波间带》、《美人鱼》、《天使心》、《不死之身》、《熟能生巧》、《突然累了》、《相信无限》、《我还想她》、《只对你说》、《爱情Yogurt》、《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个又一个》、《大男人·小���孩》、《真材实料的我》、《Nowthatshe''sgone》、《ANDY》、《恩赐》、《哈啰》、《幻想》、《离别》、《人狼》、《撕夜》、《退让》、《下雪》、《相容》、《小说》、《新家》、《雨衣》、《爱上谁》、《差一点》、《你很好》、《还你自由》、《天涯海角》、《无法阻挡》、《无能为力》计50首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经营场所的歌曲库中删除对应的侵权作品;二、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金莎皇庭俱乐部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金莎皇庭俱乐部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复制权和放映权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音集协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原告;2、公证书是否能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3、上诉人使用上述MTV是否属于合理使用;4、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一、关于被上诉人音集协是否适格原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依据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提起本案诉讼。音集协为证明其获得涉案音乐作品的授权,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光盘和歌单。光盘和歌单收录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制作的涉案50首音乐电视曲目,二审庭审期间,金莎皇庭俱乐部亦确认公证书所附的光盘播放的MTV中有“海蝶”的标识,上述相关证据证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载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授权音集协对其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管理,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在二审期间,金莎皇庭俱乐部在不能提出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上诉主张音集协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公证书是否能作为本案认定依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金莎皇庭俱乐部上诉认为本案公证书违反《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该份公证书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但并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公证书证明的相反证据,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上诉人使用上述MTV是否合理使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金莎皇庭俱乐部主张其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的KTV视频点播系统系向第三方购买,系统内已内置歌曲。但金莎皇庭俱乐部既不能提供购销合同或发票证实涉案音乐作品有合法来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MTV播放系统中的歌曲取得了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金莎皇庭俱乐部所使用的涉案音乐作品属于合理使用,金莎皇庭俱乐部的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四、关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方式、性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金莎皇庭俱乐部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金莎皇庭俱乐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上诉人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金莎皇庭俱乐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邱 永 清审判员 ��肖海棠审判员 喻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少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