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2017刑初56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56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X武,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劳颖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2月25日5时26分许,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3.4mg/100ml。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李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许奕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袁庆波于泽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