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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郭元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元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943号原告:郭元强,男,生于1968年8月22日,汉族,住南漳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住所地:武昌区解放路448号。代表人:陈盏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元强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元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元强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元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郭元强负担。审判员  杨清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舟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