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学芬与白纪霞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学芬,白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苏学芬,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抚松镇城南街。被执行人白纪霞,女,汉族,1974年9月3日生,无职业,住抚松县万良镇万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学芬与被执行人白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宝审 判 员 李树华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乘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