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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吉乐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傅佳、何扬锦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乐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傅佳,何扬锦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944号原告:安吉乐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苕溪路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6202928XY。法定代表人:张媚。被告:傅佳,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何扬锦,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乐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傅佳、何扬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乐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乐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宁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