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兰超与艾国君、高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兰超,艾国君,高一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19号申请人:孙兰超,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艾国君,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高一鸣,女,住黑龙江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兰超与被申请人艾国君、高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兰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一鸣所有位于富裕县新华名苑2号3单元602室的房产价值55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书,并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