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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静益、赵小姣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益,赵小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静益,微信号soul65187759,微信昵称“随风而逝”(改为“米黑”),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靖江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8月8日、2017年2月13日、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赵小姣,曾用名赵岚,微信号、juzi1308、xiruo8,微信呢称“静静”(2016年6月15日改为“小鬼”)、“橘子”、“宝儿”,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靖江市,住靖江市。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8月8日、2017年2月13日、4月21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静益、赵小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静益、赵小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周静益、赵小姣结伙,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建立“智盈人生1.0”、“进新群的,私发信息给我!”等微信红包赌博群,设立赌博规则,组织杨杰、何金燕、严振权等20余人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斗牛牛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025元。被告人周静益、赵小姣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周静益苹果脾5S手机1部,扣押被告人赵小姣苹果牌6Plus手机1部,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静益、赵小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杰、戴雪滨、何金燕、严振权、严湘、孙涛、王好、陈杰、张海龙、朱剑、黄磊、李小红等人的证言,手机截图、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本院(2009)靖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审理期间,委托靖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赵小姣的社会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调查,该局调查后认为,赵小姣平时表现较好,符合社区监管条件。被告人周静益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赵小姣退出违法所得2025元。上述事实有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静益、赵小姣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以发红包斗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周静益、赵小姣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周静益、赵小姣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静益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予酌情从重处罚。周静益、赵小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赵小姣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结合靖江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赵小姣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公安机关扣押的用于开设赌场的手机2部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静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二、被告人赵小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周静益苹果牌5S手机1部、赵小姣苹果牌6Plus手机1部,被告人周静益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赵小姣退出的违法所得二千零二十五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颖宏人民陪审员  陈剑萍人民陪审员  陶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炜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