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陈某,杜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3290号申请人:吕某,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人:陈某,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人:吕某,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杜某,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闫某,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某名下的位于某市海王路518号18栋1单元1402室(房产证号:南房地权市字第××号)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杜某名下的位于某市海王路518号18栋1单元1402室房产(房产证号:南房地权市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变卖、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强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