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黎海平与胡竞俸、蔡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海平,胡竞俸,蔡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138号原告:黎海平,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胡竞俸,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蔡娟玲,女,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住恩平市。原告黎海平与被告胡竞俸、蔡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黎海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黎海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黎海平负担。审 判 长 姚伟强人民陪审员 李开志人民陪审员 黎树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孔静仪书 记 员 陈素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