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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黎海平与胡竞俸、蔡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海平,胡竞俸,蔡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138号原告:黎海平,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胡竞俸,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蔡娟玲,女,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住恩平市。原告黎海平与被告胡竞俸、蔡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黎海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黎海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黎海平负担。审 判 长  姚伟强人民陪审员  李开志人民陪审员  黎树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孔静仪书 记 员  陈素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