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范明丹与易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丹,易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范明丹,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唐选光,重庆市荣昌区逢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易小华,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人范明丹与被执行人易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房屋、银行、车辆、工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9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4096元及利息。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53执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静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