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017)鄂0503民初681号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明官、林文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明官,林文钦,宜昌博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鑫蕊钢结构有限公司,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陈道标,陈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681号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2号首信财富中心7层。法定代表人:周道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向楠,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官,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文钦,女,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宜昌博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2625-8。法定代表人:陈明官,该公司经理。被告: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乡旭光村九组,组织机构代码58245111-8。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宜昌市鑫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旭光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69178952。法定代表人:林文钦,该公司经理。被告: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港窑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3348-3。法定代表人:陈道标,该公司经理。被告:陈道标,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潭县。被告:陈爱玲,女,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宜昌市。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官、林文钦、宜昌博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鑫蕊钢结构有限公司、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陈道标、陈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税梦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