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建龙与上海百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建龙,上海百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郑建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兆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晋。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龙,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兆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崔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建龙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百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8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建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建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由上诉人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建龙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黄宇宏审 判 长 汤征宇代理审判员 纪 伟代理审判员 徐芙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