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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民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贵州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兰彬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兰彬,王磊,蒋声誉,龙柳丹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终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兰彬,男,1992年6月6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声誉,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柳丹,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上诉人贵州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兰彬、王磊、蒋声誉、龙柳丹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柱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7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贵州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贵州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小平审判员  王山地审判员  王大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龙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