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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勇,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蒋坡村。法定代表人山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1号。负责人单增建,行长。原审被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经三路西英特大厦5层501-513号。法定代表人郭华。原审被告山勇,男,汉族,1976年7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齐杰,女,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致远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