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路传亭与张家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传亭,张家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2民初174号原告:路传亭,男,汉族。被告:张家东,男,汉族。原告路传亭与被告张家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路传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路传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