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钟某某、叶某某、宜某某、叶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润彬,钟琪,叶忠林,宜云田,叶润帅,吕艳婷,王小梅,邹德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230号原告:叶润彬,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钟琪,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叶忠林,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三人:宜云田,女,193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三人:叶润帅,男,200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三人:吕艳婷,女,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三人:王小梅,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三人:邹德平,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叶润彬与被告钟琪、叶忠林、第三人宜云田、叶润帅、吕艳婷、王小梅、邹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叶润彬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叶润彬负担。审判员 唐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