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来生、武焕弟与马存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虹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来生,武焕弟,马存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虹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泊江海子镇柴登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563号原告高来生,男,汉族,1926年3月18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原告武焕弟,女,汉族,1932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锋,男,汉族,1993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东胜区大兴雅润小区9-1-102室,个体。身份证号:×××被告马存喜,男,汉族,1951年08月29日出生,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丽,系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虹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虹,无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66906565R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田园都市A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柱,系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泊江海子镇柴登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永先,男,汉族,1957年9月17日出生,现住泊江海子镇柴登村7社,村委会主任。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来生、武焕弟诉被告马存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虹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泊江海子镇柴登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来生、武焕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高来生、武焕弟负担。审 判 长 张 海 涛代理审判员 赵 志 君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樊 利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