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福运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福运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大桥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杨学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市福运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东王善村。法定代表人:常焕远,经理。上诉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芜市福运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4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款项系沂南县陈家官庄大桥工程款,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的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施工所在地法院解决,本案施工在沂南县,本案应移送沂南县法院管辖。莱芜市福运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所诉劳务分别位于莱芜市莱城区雪野环湖路及沂南县陈家官庄,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本案由施工所在地仲裁或人民法院解决,莱芜市莱城区亦为施工所在地,根据双方的协议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学博审判员 李庆斌审判员 秦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