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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8号原告马斌诉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李二堡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李二堡派出所,马阿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221行初8号原告马斌,男,回族,生于1995年2月17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李二堡镇范家村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李二堡派出所,住所:民和县李二堡镇。负责人陕云,该所所长。第三人马阿色,女,回族,生于1972年1月1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李二堡镇范家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斌不服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李二堡派出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民公(李)行罚决字[2016]0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过程中,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18日以李二堡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故原告马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斌负担。审 判 长 曹 秀 红审 判 员 李 秀 英代理审判员 尼玛扎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应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