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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宇、邓雨福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邓雨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宇,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贵港市港南区。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3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邓雨福,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港市港南区。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3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南检公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宇、邓雨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基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宇、邓雨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6时许,被告人黄宇在港南区八塘镇其家开的佳创网吧内容留邓雨福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同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黄宇又在佳创网吧内容留邓雨福、梁某、”曾江”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同日凌晨被告人黄宇在港南区八塘镇富塘路126号其家旧屋二楼后厅容留邓雨福、梁某、”曾江”、肖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2日中���下午,被告人邓雨福在港南区八塘镇金冠大酒店其出资开的8705号房间容留黄宇、肖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15日晚,被告人邓雨福在港南区八塘镇名门沐足城其出资开的506房间容留黄宇、梁某、”晏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第二天早上11时许,被告人邓雨福又继续在名门沐足城506房间容留黄宇、肖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7日在贵港市港南区得闲来网吧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黄宇、邓雨福传唤到案调查,被告人黄宇、邓雨福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二人在本案中各自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宇、邓雨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情报信息系统出生日期查询单;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宇、邓雨福的供述;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宇、邓雨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宇、邓雨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宇、邓雨福的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因形迹可疑被办案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其二人在本案中各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宇、邓雨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邓雨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梁法贵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黎嘉丽附:本案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