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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邢巧琍与奚光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巧琍,奚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邢巧琍,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奚光美,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邢巧琍与被执行人奚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