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邢巧琍与奚光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巧琍,奚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邢巧琍,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奚光美,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邢巧琍与被执行人奚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