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执字第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明槐申请执行杨正建、刘莉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槐,杨正建,刘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明槐,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7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杨正建,男,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刘莉君,女,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阆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明槐申请执行杨正建,刘莉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正建,刘莉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梅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