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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粟毅立与贺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毅立,贺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440号原告:粟毅立,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贺勇,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华地街33号、35号、39号2-5、39号2-6、39号2-7、41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原告粟毅立与被告贺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粟毅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毅立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粟毅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毅立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东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