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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钢锤与张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钢锤,张志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547号原告张钢锤,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许飞,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强,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石永琛,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钢锤诉被告张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被告张志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不在淮阳县,故淮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当将该案移送至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虽为河南省××县,但被告在新疆××市××已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合同发生地与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新疆××市,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志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东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程敬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