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二庭、张翼收取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665号移送执行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张翼,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移送执行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翼收取罚金一案,移送执行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罚金100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因此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