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执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XX办事处侵害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25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XX办事处侵害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已将案件款扣划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张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