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徐素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徐素钦,莆田市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知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城厢区文献西路1129号。:。被执行人徐素钦,女,1982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莆田市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交战路与荔涵大道交叉口西南侧)。:。被执行人沈知为,男,1979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徐素钦、莆田市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素钦、莆田市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知为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吴建泽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李 英窗体底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