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海与被告赵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海,赵德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3民初1714号原告:李世海,住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宇,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龙,住平泉县。原告李世海与被告赵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德龙返还交通事故预付金130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31日,在省道252线平泉雅阁包装厂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我作为冀HE73**号小型专业作业车的司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赵德龙等乘车人无责任。2015年9月30日,我个人向平泉县交警队交事故预付金15000.00元,被告赵德龙分三次在平泉县交警队支取13000.00元。此交通事故赵德龙在平泉县法院起诉,法院作出了(2016)冀0823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赵德龙的经济损失,并已履行。但被告赵德龙拒不返还我垫付的交通事故预付金13000.00元。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德龙未提供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2015年8月31日,原告李世海驾驶承德诚晟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冀HE73**号小型专业作业车,行驶到省道252线平泉雅阁包装厂门前路段时,发生了多辆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原告李世海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赵德龙作为乘车人无责任。在2015年9月30日,原告李世海向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事故预付金15000.00元,被告赵德龙分三次支取了李世海交付的预付金13000.00元。在2016年7月14日,被告赵德龙将原告李世海所在单位承德诚晟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及其他事故相关方起诉至本院,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了(2016)冀0823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此次事故的责任人赔偿了被告赵德龙的经济损失,并已实际履行。被告赵德龙在收取赔偿款后,原告李世海向其索要垫付的预付金13000.00元,被告赵德龙拒绝给付,原告李世海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要求被告返还预付金13000.00元等诉讼请求。原告李世海为证明其主张,庭审中出示并提交了以下证据: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所交的事故预付金15000.00元,被告赵德龙分三次支取了13000.00元。平泉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3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赵德龙的损失,经法院判决后得到了赔偿。证据的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真实可信,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相关规定,被告未出庭参加本案诉讼,应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因此,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财产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本案被告赵德龙因交通事故,支取了原告李世海交付的事故预付金13000.00元,在其所受到的损失得到赔偿后,理应将原告交付的预付金返还原告,但被告赵德龙拒不返还原告的预付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所诉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与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世海垫付的事故预付金人民币13000.00元;财产保全费68.00元由被告赵德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赵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文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