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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遵义恒聚和商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恒聚和商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814号原告:遵义恒聚和商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少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莲,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原告遵义恒聚和商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房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遵义恒聚和商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恒聚和商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露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