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汉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汉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汉春,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2月24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高丰,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汉春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汉春及其辩护人高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高汉春在菏泽市长江路“永和嘉园”小区附近,将周某和单某的轿车玻璃砸坏,从单某车中盗窃300元现金。二、2016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高汉春在菏泽市“景昀苑”小区,将陈某1、张某2、乔某、王某2、李某1、王某4等人的六辆轿车玻璃砸坏,其中,从陈某1、张某2、乔某、李某1、王某4车中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803元。三、2016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高汉春将王某5停放在菏泽市中华路“水云间”洗浴中心的轿车玻璃砸坏,从中盗窃手机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四、2016年8月21日凌晨,被吿人高汉春将刘某1停放在菏泽市长江路与育才路交叉口附近的轿车玻璃砸坏,从中盗窃手表手链共计价值人民币980元。五、201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高汉春在菏泽市长江路与长沙路口农商银行门前及附近花城小区,将何某、许某的轿车玻璃砸坏,从中盗窃钱物价值人民币185元。六、2016年8月28日凌晨、9月1日凌晨、9月10日凌晨、10月7日凌晨,被告人高汉春先后四次在菏泽市“水岸嘉苑”西门地下车库附近,将高某、丁某、战秋花、王某6、李某2、穆某、宋某、刘某2等人的八辆车的车玻璃砸坏,从中盗窃高某、丁某、战秋花、王某6、李某2、穆某、宋某钱物共计人民币38477元。七、2016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高汉春将停放在菏泽市“牡丹公馆”小区附近的陈某2、吴某、徐某、张某1、胡某、杨某1、郭某、朱某、黄某、王某1等人的十辆轿车玻璃砸坏,盗窃陈某2、杨某1、黄某钱物共计人民币1280元。八、2016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高汉春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局家属院,将杨某2停放的轿车玻璃砸坏,盗窃电脑等物,价值人民币400元。九、2016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汉春在菏泽市八一路“海悦家具”广场将王某3的车玻璃砸坏,盗窃钱物价值人民币700元。综上,被告人高汉春盗窃总价值为52125元。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提交了被告人高汉春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物价鉴定,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汉春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汉春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汉春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高汉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28日凌晨至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高汉春先后窜至到菏泽市八一路“海悦家具广场”、长江路“永和嘉园”小区附近、菏泽市“景昀苑”小区、菏泽市中华路“水云间”洗浴中心、菏泽市长江路与育才路交叉口附近、菏泽市“水岸嘉苑”西门地下车库附近、菏泽市“牡丹公馆”小区附近、菏泽市长江路与长沙路口农商银行门前及附近“花城小区”,将被害人王某3、周某、单某、陈某1、张某2、乔某、王某2、李某1、王某4等三十一人的车玻璃砸坏,先后盗窃被害人王某3价值人民币700元的现金及财物一宗;单某现金300元;陈某1、张某2、乔某、李某1、王某4价值人民币5803元的物品一宗;王某5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手机、现金一宗;刘某1价值980元的手表、手链一宗;高某、丁某、战秋花、王某6、李某2、穆某、宋某价值人民币38477元的现金及财物一宗;陈某2、杨某1、黄某价值人民币1280元的现金及财物一宗;何某、许某价值人民币185元的现金及财物一宗。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U盘两个,发还给被害人战秋花;“苹果”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穆某;望远镜一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2。二、2016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高汉春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局家属院,将杨某2停放的轿车玻璃砸坏,盗窃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电脑等物品一宗。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笔记本电脑一部,发还给被害人杨某2。综上,被告人高汉春共盗窃作案十二次,盗窃财物总价值5212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3陈述证实,2016年7月27日晚,将车停放在“海悦家居”广场,第二天发现车玻璃被砸,被盗价值200元的小背包一个,包内有500多元现金、驾驶证、一张建设银行卡,押金条两张、钥匙一串被盗,共计价值1000元。被砸玻璃价值300元。2、被害人单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10日晚8时,其将轿车停放在“永和家园”小区东门处。8月11日早晨8点,发现轿车右后玻璃被砸,放在副驾驶储物箱内的一个信封被盗,信封内有300多元钱。其是“海马”牌轿车,玻璃价值700元。3、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实,2016年10月8日晚7点钟左右,其把鲁R×××××汽车停放在“景昀苑”小区37号楼西侧南北通道处。早晨6点多钟,发现汽车副驾驶玻璃被砸,车内放着的一个黑色皮包不见了,包内有一件夏季警服上衣、领带、领带夹、警衔警号都在衣服上,还有一个“VIEWSONIC”牌棕黄色对讲手机,一个交通事故处理印章,还有一些物品。小区还有几家汽车玻璃被砸,警服上衣价值200余元,手机价值600余元,皮包价值300元,总价值1000余元。4、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2016年10月8日晚10点左右,其把表哥的鲁A×××××黑色东风“本田”CRV汽车停放在“景昀苑”小区53号楼西侧停车位上。9日凌晨6点半准备开车去接其表哥,发现汽车后排左侧玻璃被砸。被盗3000元现金,车后面放的酒、礼品、衣服翻的很乱,车玻璃价值300余元。5、被害人乔某陈述证实,10月8日晚11点多,其岳父陈广文将鲁R×××××黑色“雪佛兰克鲁兹”汽车停放在其住的“景昀苑”小区32号楼后面。9日凌晨8点多,其岳父准备开车出去办事,发现汽车后排右侧玻璃被砸,车里面放着的现金1500余元被盗,一份合同也不见了。6、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6年10月9日晚21时,其家的汽车放在“景昀苑”小区33号楼后面。10日早8点,发现车右前侧玻璃被砸坏,车内的约100元零钱被盗。7、被害人王某4陈述证实,10月8日晚7点钟左右,其下班后把鲁R×××××蓝色“马自达3”汽车停放在“景昀苑”小区31号楼西侧路边。9日凌晨7点半,其准备开车回老家,发现汽车后排右侧玻璃被砸,放在车里副驾驶储物箱的红包被撕烂扔在副驾驶座上,红包里放的现金500元被偷,扶手箱里的一些零钱也被拿走,其被盗的现金是五张百元面额,零钱记不清多少了。8、被害人王某5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日3时许,其下班回来把黑色“帕萨特”汽车停在中华路“水云间”门口去“水云间”洗澡。7时许,其准备去上班,发现汽车左侧后面玻璃被砸,2000多元钱没了,后备箱里面的两个手提包被拿到副驾驶后面的座位上,其包里没什么贵重物品,朋友樊真平包里的2000元现金和一块价值2000元左右的男士手表被偷。其去“水云间”看了看监控,发现是一名男子带着口罩把车砸了。9、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8月28日凌晨1点多钟,将汽车停放在“水岸嘉苑”小区西门车库旁边小路上。下午两点多钟,发现车右侧后门玻璃被砸了,放在副驾驶前面小箱里的钱包和后备箱的一条“金伯利”牌钻石项链被盗。钱包内有2200现金和驾驶证,一张建设银行银行卡和一张“工商银行”银行卡,还有一张“一卡通”及一些其他消费优惠卡。钱包是黑色手包,价值500元,钻石项链是花了2970元,被砸的车窗玻璃更换需要300元。银行没有损失,消费卡余额多少不清楚。10、被害人丁某陈述证实,8月27日下午6点多钟,将车停放在“水岸嘉苑”小区西门车库旁边小路上。28日上午,发现车左侧后门车窗玻璃被砸。其黑色手包里4800元现金(40张面值一百元,8张面值50元)、莱商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各一张;三信超市购物卡一张,还有一些消费会员卡被盗,被砸的车窗玻璃更换花费260元。银行卡没损失,三信卡里面有二、三百元钱。11、被害人战秋花陈述证实,2016年8月28日凌晨,其把车停在小区东边停车场。凌晨4时发现被砸,钱包、手机和挎包被盗。被盗金佛购买时1500元,转运戒指300元,零钱200元,身份证、银行卡、会员卡,“三星”手机现值1200元,手提包值200元,两个优盘、两套发卡价值1000元,还有化妆品,以上总价值4400元,银行卡没损失。12、被害人王某6陈述证实,2016年8月31日晚9点多钟,其将“别克”牌汽车停放在“水岸嘉苑”小区西面地下停车场入口旁边路上。9月1日早上7点多钟,其准备开车送孩子上学,发现车右后车窗玻璃被砸,车内一个价值300元的女士挎包不见了,挎包内有现金4000多元。当时挎包放在副驾驶车座下面,车玻璃维修400元。13、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实,2016年9月8日晚7时许,其把鲁R××××ד丰田卡罗拉”轿车停放在“水岸嘉苑”西门停车厂北一百米处。9日早9时许,发现车右后玻璃被砸碎,里面一个价值200元装有现金5000元,两个U盘,两瓶茅台杨氏一家亲酒(168元一瓶),两张中国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卡,一张邮政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民生银行卡,一套价值150元化妆品的单肩包被盗,被损汽车玻璃价值600元。其还被盗一条中国黄金万纯金项链、手链,项链和心型坠共重二十多克,黄金手链重10多克,是2013年3月在步行街南头中国黄金店内要的,总价值8000元。被盗银行卡没被盗刷。14、被害人穆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6日晚,将“别克”车放在“水岸家园”西侧车库。7日上午,发现玻璃被砸,一部金色“苹果”手机被盗,是花5800元购买的。其父亲车玻璃也被砸。15、被害人宋某陈述证实,10月7日中午,发现停放在“水岸家园”西侧小路上的“江淮”轿车被砸,被盗两条价值1500元的软“中华”香烟,车玻璃损失260元。16、被害人陈某2陈述证实,2016年8月11日晚,把“长安”越野车停在“牡丹公馆”西门南边第二棵下人行道上。12日早7点,发现车右后车窗玻璃被砸,后备箱两瓶“泸洲老窖”白酒被偷,还有放在副驾驶储物箱内一个望远镜也被偷。“泸洲老窖”多少钱不知道,望远镜价值150元,被损坏玻璃价值150元。17、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实,8月12日早晨,发现停放在“牡丹公馆”大门旁的车窗被砸,有三四十元零钱被盗,玻璃价值240元。18、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8月12日早晨,发现停放在“牡丹公馆”门口旁的车窗被砸,被盗现金100多元,两个价值1000元左右的水晶杯,玻璃价值270元。19、被害人何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5日凌晨4时许,其的鲁R×××××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处的玻璃被砸,后驾驶位与副驾驶位中间扶手箱里的两盒价值80元的硬“中华”烟被盗,玻璃维修费用约500元左右。20、被害人许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5日早晨8点多,在开发区“花城小区”7号楼下,其的白色“海马”牌小轿车驾驶室玻璃被砸,钱包被盗,里面有一张信用卡和100元现金,包价值5元钱。(二)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10日7时许,其将一辆黑色“标志”408轿车停放在“永和嘉园”南门东侧空地。8月11日4时许,其去开车时发现轿车左后车玻璃被砸,没有财物被盗。其轿车左后侧车玻璃损坏,价值300元。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8月20日晚,将车停在长江路与育才路南头,第二天早晨发现车窗被砸,被盗“天王表”一块,买时2600元,金刚手链价值500元,总价值1800元。3、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10月7日下午,发现停放在“水岸家园”小区后面的车窗玻璃被砸,没丢东西,维修花400元。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8月12日早晨,发现停放在“牡丹公馆”大门旁的车窗被砸,玻璃价值100元。5、证人徐某证言证实,8月12日早晨,发现停放在“牡丹公馆”加油站旁的车窗被砸,玻璃价值200元。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8月12日早晨,发现停放在“牡丹公馆”加油站旁的车窗被砸,玻璃价值1050元。7、证人胡某证言证实,8月12日早晨,发现停放在“牡丹公馆”加油站旁的车窗被砸,玻璃价值130元。8、证人郭某证言证实,8月12日早晨,发现停放在“牡丹公馆”加油站旁的车窗被砸,玻璃价值300元。9、证人朱某证言证实,8月12日早晨,发现停放在“牡丹公馆”加油站旁的车窗被砸,玻璃价值140元。10、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8月12日早晨,发现停放在“牡丹公馆”门口旁的车窗被砸,玻璃价值500元。11、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6年10月9日早晨,接到派出所工作人员的电话,说其的“宝俊”730商务车副驾驶玻璃被砸。其下楼看到停在52号楼正东边路上的商务车副驾驶玻璃被砸了,没被盗财物。(三)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王某3后未再联系上;乔某称其岳父在北京务工,所报案内容属实;李某1不再接受询问,经调取接警单确定时间应为2016年10月8日夜至10月9日凌晨;樊真平在外务工,表示不返回。被盗为王某5手表一块和现金3000元;穆某车玻璃损失300元;许某在济南不能返回,所盗信用卡没有损失;王某2称在外地,车玻璃价值120元。2、公安机关出具的高汉春户籍信息、抓获经过。3、高汉春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证实,2012年10月25日,高汉春因盗窃被浙江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24日释放。4、穆某提供的“苹果”手机销售凭证。5、高某提供的吊坠凭证。6、刘某2、王某6提供的修车发票。7、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公安分局110登记表、备案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24日早晨,杨某2发现车上的笔记本电脑被盗。8、公安机关出具的对战秋花发放两个U盘、对穆某发放“苹果”手机、对陈某2发放望远镜、对杨某2发放笔记本电脑等物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9、公安机关出具的王某5、刘某1尚未领取手表的说明。10、公安机关出具的贵州“茅台”等物品均未找到被害人的说明。11、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德林华府”、长江路与西安路口“东一小区”、“凤凰城”、“牡丹公馆”小区内被盗,未找到被害人。12、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均证实,杨某2的“ASUS”笔记本电脑,价值400元;刘某1的“天王”表,价值480元;穆某“苹果”7手机,价值4921元;陈某1“SONNY”手机,价值203元;李某2黄金饰品,价值7000元;战秋花黄金佛,价值1500元,戒指价值300元,其他物品无法鉴定。李某2车玻璃上红色擦拭物在本地DNA库中无比中结果。1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汉春供述证实,其大概从7、8月份开始砸车玻璃盗窃,盗窃的地点都是在菏泽城区,其记清的有十个地方,8月份一天凌晨1、2点钟,其骑自行车到了菏泽西客站附近,在西客站对过路北“永和嘉园”小区前面,砸了大概两辆轿车,偷了几十块钱,当时钱都放在挂档那个位置的盒里了,还有几盒烟。10月上旬一天凌晨2、3点,其骑自行车到菏泽西关昆明路,把自行车放到昆明路路边,然后翻过栅栏跳到了“景韵苑”小区里面,砸了大概十几辆车,当时其喝晕了,偷了多少钱记不清了。只记得偷一个小包,包里有一件警服和一个手机。其发现包里没有钱,出了小区就把包随手扔掉了,另外还有几盒香烟和五张红版百元假币,其他还有什么记不清了。那五张百元假币还剩四张,都在其租住的房子里,有一张假币被银行没收了。8月底一天凌晨1、2点,其骑自行车到了重庆路,把自行车放到路边,在“德林华府”北门河边砸一辆轿车,偷了七八十块钱,当时钱是在一个病例里面夹着,其把病例扔到河边了。8月上旬一天凌晨1、2点钟,其骑自行车到了长江路与西安路交叉口东边路南一个老小区门口,把自行车放在路边,在小区门口砸了一辆红色“本田飞度”轿车,偷了几十块钱,一条女士“南京”牌香烟,一条“黄鹤楼”香烟。8月底9月初一天凌晨1、2点钟,其骑自行车到了长江路“奥林花园”小区,把自行车放在路边,在那里砸了三辆车,总共偷了大概一千二三百块钱,其中有一千块钱是在一个手提包里面,还有两包茶叶、一条“苏烟”、一块手表和一个手链。手表、手链和手提包现在其租住的地方。10月上旬一天凌晨2、3点钟,其骑自行车到了长江路与长沙路交叉口附近,把自行车放到路边,在交叉口西北角农商银行门口砸了两辆车,偷了一个钱包,钱包里面两三张银行卡没钱,银行卡被其随手扔了,钱包现在其租住的房子里。还偷两盒硬“中华”烟,当时车里面有7、8盒其拿了两盒。8、9月份一天凌晨1、2点钟,其骑自行车到了天香路北头“水岸嘉园”小区附近,其总共去过这个地方三、四次,都是在小区西门地下车库门口附近,总共砸了7、8辆车,共偷了一万元钱左右。有两个黑色钱包,其中当时一个里面有五千块钱,还有身份证、银行卡,其把身份证和银行卡都随手扔掉了,另一个钱包里面什么也没有。其把其中一个钱包扔掉,另一个钱包其自己用。还有一瓶“茅台”酒,放在其租住的房子里。9月份一天凌晨1点多钟,其坐出租车到了“牡丹新城”小区附近,在“牡丹新城”小区北门长城路上砸了二辆车,没偷着钱,偷了一条腰带,一瓶白酒,腰带其自己用了。印象中当天还去了长城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边的“鲁商凤凰城”小区,在“鲁商凤凰城”小区门口西边路边砸了三辆车,其中一辆是黑色越野车,一辆日产车,还有一辆记不清是什么车了,偷了一瓶白酒和两瓶红酒,还有7、8盒“南京”牌香烟,有没有钱记不清了。8月份一天凌晨2、3点钟,其打出租车到了人民北路牡丹公馆小区附近,先在牡丹公馆北边一个加油站砸了五、六辆车,又在牡丹公馆小区门口的人行道上砸了五、六辆车。国庆节那天夜里,其在牡丹公馆小区西边栅栏跳进小区,在小区里面偷过一次车里的东西,共砸了三、四辆车,其中一辆车里档杆后边的扶手箱里有个红包,红包里有现金一千块钱,扶手箱里还有三四百元零钱,还在一辆越野车里偷了一个照相机,一条女士长白山香烟。其还在牡丹公馆小区那边偷了些白酒和一块手表,不知道手表是什么牌子,两次总共偷了一二千元钱,照相机和手表都放在其租住的房子里。10月初一天凌晨1点多钟,其步行到“金盾花园”小区南门东边一个洗浴中心门口砸了两辆车,其中一辆是黑色越野车,总共偷了2000多块钱,越野车里面有1000多元钱和两盒烟,当时钱放在挂档那个地方的盒里,两盒烟是在黑色越野车后备箱一个挎包里,轿车里也是一千多块钱,当时放在方向盘左前方的一个盒里,轿车里除了钱还有一块手表,手表在轿车手刹那个位置放着。轿车后备箱里也有两个包,包里面没钱都是些文件。其偷的钱给女儿上学、母亲买药花一部分,日常消费花一部分。烟和酒大部分都被其自己消费了,茶叶自己喝了,还有部分物品在其租住的地方。今年7、8月份一天,其坐火车去聊城,在聊城市区砸了二、三辆车,偷了一个笔记本电脑,还偷了什么东西想不起来了,电脑现在其租住的地方。有几个U盘、一盒女用的化妆品及化妆品盒、手表、一个小米手环等物品,这些东西都是其从车内偷的,都在其租房的地方。从其住处搜出的一部BESTSONY手机记得是从“水岸嘉园”西门附近车里偷的,小米手环是从昆明路东临那个小区偷的。四块手表都是从别人车里偷的,一块是在“牡丹公馆”车里偷的,一块是在“金盾花园”小区南门东边洗浴中心门口车里偷的,一块是在“奥林花园”小区西边工地路边车里偷的,另外一块是在什么地方偷的想不起来了。一条大苏、一条小苏香烟、“高夫”化妆品、望远镜是从别人车里偷的,三只小手电是其买的,用于偷东西时照明用。一提两瓶葡萄酒是从“鲁商凤凰城”南门西侧路边车里偷的、一盒“铁观音”茶叶也是偷别人车里的,无线上网卡、纪念币和铜钱、三个黑色钱包都是从别人车里偷的,“QXBIRD”牌钱包是从“水岸嘉园”西门附近车里偷的,“JOSEPHAMANI”牌钱包是在“奥林花园”西边工地路边车里偷的,“goldlion”牌钱包是从哪里偷的记不清了。五个U盘都是从别人车里偷的,两个拴在一块的U盘是从“水岸嘉园”西门附近车里偷的。在“水岸嘉园”西门车里偷那两个U盘时,还偷了个化妆包、一部“三星”手机、一个金佛、几张身份证、银行卡。偷完后把手机、身份证、银行卡装进化妆品包里,走时把包扔进了南边路边的垃圾桶里了。把金佛从网上搜索了个回收黄金的人,以六百元的价格卖给了他。有次在“水岸嘉园”西门车库门口,其见一辆白色“别克”轿车停在那里,就用石头把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砸烂,在车副驾驶座下找到一个女士包,把包拿走,包里有三千四、五百元现金,其把现金留下把包随手扔在了天香路边的草地上,这次共砸了两辆车,第一辆车里没东西。有次是在“水岸嘉园”西门车库北边路东,见一辆“丰田”车停的比较偏僻,就捡了块水泥块把右后车窗玻璃砸烂,在后座上有个女士单肩包,单肩包里有五千元现金,其他东西其也没看,把钱拿出来就把包扔了。还有一次在“水岸嘉园”西门车库北边路西,其把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偷走一个男士钱包,里面有四千元整,这次砸了有两三辆车。再一次就是在“水岸嘉园”西门车库边砸一辆黑色越野车玻璃,从车后备箱拿出一瓶茅台酒,这瓶酒被扣押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汉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公民私有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汉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汉春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告人高汉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汉春辩护人辩解被告人高汉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汉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高汉春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王志人民币700元;单仕利现金300元;陈效合、张永涛、乔庆祝、李云霞、王彦斐人民币5803元;王平安人民币4000元;刘国庆人民币980元;高银花、丁浩波、战秋花、王巧娟、李俊霞、穆帅、宋亚勇人民币33556元;陈玉莉、杨中超、黄壮壮人民币1130元;何茂明、许继谦人民币1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东生审 判 员 程 民人民陪审员 董合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