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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马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马良,蒋晓影,马琼,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744951650R)。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号。负责人:万恩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施雅、金明浩,员工。被执行人:马良,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蒋晓影,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马琼,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12134-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莫干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马良。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马良、蒋晓影、马琼、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韬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