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9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世琼与重庆成轩水产海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琼,重庆成轩水产海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827号原告:王世琼,女,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兰,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成轩水产海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456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8幢1-13。法定代表人:伍成轩。本院在受理王世琼与被告重庆成轩水产海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王世琼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琼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世琼负担。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