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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鑫与被告赵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鑫,赵金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600号原告:杨鑫,男,1978年3月5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坤,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环县人。被告:赵金城,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环县人。原告杨鑫与被告赵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鑫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坤与被告赵金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28日,被告经他人介绍以购车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按银行同期最高利息计息,期限为一年,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拖延,至今借款分文未付。赵金城辩称:原告所述属实。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20000元,年底归还20000元。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28日,被告赵金城向原告杨鑫借款40000元,还款期限一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因故一直未能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双方陈述与借条在卷佐证。借款已逾期,且已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应当立即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金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十五归还原告杨鑫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赵金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帅 微信公众号“”